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23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蔡柏廷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收單特約商店,與聲請人簽訂收單特約商店約定書,依約相對人得以聲請人提供之簽帳端末機自動處理每筆持卡人簽帳交易並接收顯示授權碼完成收款及退款程序。惟陸續執行交易至民國105年12月22日止,有新臺幣41,250元之信用卡消費款,經執行退貨交易應返還聲請人,聲請人多次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收單特約商店約定書第四條第六項及第七項,及民法第203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債務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