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政漢 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 吳珮妤 相對人即債權人 鄭棋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政漢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政漢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