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65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 蔡明道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97年9月16日、97年10月3日、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24日、97年12月1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自裁字CG0000000號、40-AB0000000號、40-AC0000000號、40-CNP638539號、40-CNP637490號、40-1AC971988號、40-CNP637124號、40-CJP580516號、40-CNP635675號、40-RA0000000號、40-CG0000000號、40-CG0000000號、40-ZID006977號、40-CNP633141號、40-CNP632784號、40-A00000000號、40-ZIC02134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十七件違規日期係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起至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止,然上開時間異議人因毒品案件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自無使用系爭車輛違規之可能,本件係由借用人 譚君博 所使用而違規,是違規責任自應歸屬於譚君博,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八十九條明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次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者,自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裁決機關業已為裁決處罰之案件始得為之,故異議人對交通違規之異議應針對上開機關之裁決案件,始得為之;而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即入監服刑迄今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然查如附表所示之十七件裁決書,原處分機關係依異議人於如附表所示之送達時間當時之戶籍地址即「新北市三重區《改制前為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三樓」為送達,惟均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即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間)分別寄存於上開送達地址之郵政機關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第四支局,並各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處門首,另一份置於應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而為送達等情,有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各十七紙附卷可稽,惟上開裁決書送達期間異議人早已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即入監服刑,原處分機關不察,未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對其送達,而逕向異議人之住所為寄存送達,其送達程序與前揭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顯有未合,即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四、綜上,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既均未合法送達於異議人,對其自未發生送達效力,則異議人驟對尚未合法生效之交通裁決處分聲明異議,係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從而,異議人針對本案共十七件裁決處分所提出之聲明異議,均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可補正,皆應予裁定駁回。另異議人雖主張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應歸責於第三人「譚君博」等語,惟依「先程序後實體」之法理,本件異議程序既均不合法,即無由為實體事項之審酌,附此敘明。至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既屬從未生效,本件異議人自無庸對於該等裁決處分履行裁罰義務,應由原處分機關再以上開裁決書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重新送達,待受處分人合法收受上開裁決書後方生效力,如受處分人仍對該裁決書不服,應另由其於法定聲明異議期間內更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再轉送所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以為異議,方為合法正確之救濟途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幼妃附表:
┌──┬─────────────┬────────┬─────────────────┬────────────┐│編號│裁決書文號│法定應送達方式│實際送達情形│送達是否合法及效力│├──┼─────────────┼────────┼─────────────────┼────────────┤│1│北監自裁字CG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2月18日寄存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第四支局(下稱三││││││重郵局第四支局)││├──┼─────────────┼────────┼─────────────────┼────────────┤│2│北監自裁字裁40-AB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29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3│北監自裁字裁40-AC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29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4│北監自裁字裁40-CNP638539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24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5│北監自裁字裁40-CNP63749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24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6│北監自裁字裁40-1AC971988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24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7│北監自裁字裁40-CNP637124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24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8│北監自裁字裁40-CJP580516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24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9│北監自裁字裁40-CNP635675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24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10│北監自裁字裁40-RA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24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11│北監自裁字裁40-CG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8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12│北監自裁字裁40-CG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8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13│北監自裁字裁40-ZID006977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8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14│北監自裁字裁40-CNP633141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8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15│北監自裁字裁40-CNP632784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10月8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16│北監自裁字裁40-A0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9月19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17│北監自裁字裁40-ZIC021345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新北市○○區○○路2段33巷8號3│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樓送達,97年9月19日寄存三重郵局第││││││四支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