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2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岳霖 律師(即 陳欽毅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欽毅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仍未遵期陳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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