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26號上訴人 顏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樂輝 即 嘉美 時尚整形診所因102年度醫字第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281萬1,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萬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