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4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易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易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二、第4行「陪同前往憲兵隊備案」,補充為「陪同於99年12月30日前往憲兵隊備案」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易聰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而不法取得利益罪,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刑度予以處罰。爰審酌被告陳易聰前未曾因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將不法利益返還予被害人 郭博仁陳楨岳張景禎劉昌閔 並與被害人陳楨岳、張景禎、劉昌閔達成民事和解等情。被害人郭博仁雖接受被告陳易聰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損失,但仍不欲原諒被告陳易聰;另被告陳易聰欲賠償被害人 朱致錦 之損失2000元,惟被害人朱致錦因不願意原諒被告陳易聰而拒絕接受被告陳易聰前開賠償,有卷附檢察官訊問筆錄、和解書及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憑。本院斟酌被告陳易聰上開各情,認被告陳易聰應係一時思慮不周,始誤觸刑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末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陳易聰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陳易聰一定負擔之必要,遂併諭知被告陳易聰應向公庫支付三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曹立斌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所犯法條│主文│宣告刑│├──┼───┼──────────┼────────────────┼─────────────┤│1│朱致錦│刑法第339條│犯以不正方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有期徒刑貳月。││││之3第2項。│製作財產權之變更紀錄,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2│陳楨岳│刑法第339條│犯以不正方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有期徒刑貳月。││││之3第2項。│製作財產權之變更紀錄,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3│張景禎│刑法第339條│犯以不正方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有期徒刑貳月。││││之3第2項。│製作財產權之變更紀錄,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4│郭博仁│刑法第339條│犯以不正方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有期徒刑貳月。││││之3第2項。│製作財產權之變更紀錄,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5│劉昌閔│刑法第339條│犯以不正方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有期徒刑貳月。││││之3第2項。│製作財產權之變更紀錄,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附錄並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3意圖為自己不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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