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賴淑玲 律師
相 對 人 甲○○
5號3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審查表一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