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銘顯
許瑞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昭蓉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