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11號被告 沈傳緒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