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746號原告 羅美玲 被告人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祝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375,831元,嗣原告提出民國
107年7月9日民事準備㈠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585,036元(計算式:1,375,831元+209,205元=1,585,036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4,662元(包含調解聲請費2,000元),仍須補繳2,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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