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庚維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303、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郭庚維於民國104年4月14日凌晨0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內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與華美西街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仍疏未注意;適告訴人 孟郁凱 於上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忠明路與被告郭庚維同向行駛在被告郭庚維前方,至上開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華美西街往北方向行駛,被告郭庚維即因上開疏失,一時反應不及,自後方追撞告訴人孟郁凱,告訴人孟郁凱當場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肩、右前臂、右腰側、左膝、左手、右下肢多處傷害等傷害(被告郭庚維另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部分,另行判決)。案經告訴人孟郁凱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孟郁凱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就本件過失傷害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提起公訴,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廖弼妍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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