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呂學和 被告 宋瀚昌
張民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宋瀚昌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由高雄市楠梓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99年2月6日以99年楠地字第00968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物權移轉登記行為均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8,4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8㎡×公告土地現值34,700元/㎡+建物現值68,800=2,428,
4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被告宋瀚昌與被告張民安間就系爭房地,由高雄市楠梓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於99年10月6日以99年楠地字第06563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物權移轉登記行為均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宋瀚昌與被告張民安應將系爭房地物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予原告所有,經核與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目的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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