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76號聲請人 劉如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再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惟查系爭票號TH391967號之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為民國109年2月30日,然並無2月30日,該到期日依法應視為未記載。故請具狀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