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簡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聲請再審人即受判決人 白國豊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2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國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再審人即受判決人白國豊不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23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違背程序規定,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宇宸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