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三號
聲請人 范一山 Van
蒲瑞堤 Pri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傅雨凡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三號
聲請人 范一山 Van
蒲瑞堤 Pri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傅雨凡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