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三七號
再審原告 陳炳燭 再審被告 楊召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日本院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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