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6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9月2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蘇揚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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