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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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一八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一八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查本院上開裁定並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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