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18號上訴人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受命法官陳宛榆,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李嘉益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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