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毀建築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放火燒毀建築物及住宅罪,於民國94年5月30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並發交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99年1月8日法矯字第0990905087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月8日法矯司字第0980053773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4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