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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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