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909號抗告人甲○○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零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甲○○因犯附表之四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月。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毒品罪之四犯行合計有期徒刑二年三月十五日,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三月,二者相較僅酌減十五日,原審法院未審酌所犯四罪僅屬侵害自身法益,有失公平性,爰提起抗告事。
三、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三十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三號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八三號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零一七號判決參照)
四、本件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原審法院定有期徒刑七月、七月、六月及七月又十五日確定,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七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二年三月又十五日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原審參酌抗告人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三月,仍在法定範圍內,並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限制及外部限制,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犯罪日期│民國96年5月│民國96年7月│民國96年8月│民國96年8月│││21日晚間9時│9日晚間5時│5日中午12時│15日某時許│││許│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7年度毒偵字│││第2888號│第3864號│第4387號│第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易字│96年度審易字│96年度桃簡字│97年度審易字││實││第512號│第388號│第2458號│第242號││審├──┼──────┼──────┼──────┼──────┤││判決│96年11月23日│96年11月23日│96年10月23日│97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易字│96年度審易字│96年度桃簡字│97年度審易字││判││第512號│第388號│第2458號│第242號││決├──┼──────┼──────┼──────┼──────┤││判決│96年12月24日│97年2月18日│96年11月12日│97年4月28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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