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 謝英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73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1人10份43元-1,000元=3,73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陳報積欠民間債權人 柯發展陳俊嘉陳惠玲邱明調蔡慶餘謝英勳鄭美珠 之債務,僅邱明調提出債權證明,請聲請人說明並提出民間債權人之債權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陳報年金給付每月26,670元、退休金給付每月28,89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又聲請人就其所有土地僅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未有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請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聲請人未陳報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請補正並說明之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證明文件,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並陳報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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