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56號上訴人 楊崇生 (原名為 楊德生 )被上訴人 張嫚芸
劉姜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