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
債務人 張維蘭
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3年10月11日公告資產表,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另經本院於114年3月14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裁定就上開資產表之財產以拍賣次數為6次,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同區
大同
一
751
1,007
24675分之
142
建物︰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438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2層:36.2
3分之1
共有部分:大同段一小段1430建號,98.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0分之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