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

債務人 張維蘭

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3年10月11日公告資產表,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另經本院於114年3月14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裁定就上開資產表之財產以拍賣次數為6次,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大同區

大同

751

1,007

24675分之

142

建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438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2層:36.2

3分之1

共有部分:大同段一小段1430建號,98.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0分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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