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102號債權人 陳依伶 債務人 許天仁 債務人 許守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天仁、許守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借款契約暨車輛讓渡書未載)。
二、債務人許天仁、許守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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