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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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3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福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福星因患有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生活無法自理,現居聖公護理之家,有聖公護理之家民國106年11月16日(106)聖護字第1060104號函、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106年11月16日診斷證明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參,足證被告因上述疾病影響,身體、心智狀態已達心神喪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2項規定,於其心智狀況回復,且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