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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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丙○○再審被告乙○○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本院95年度馬簡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呂黎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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