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36號聲請人 唐雅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怡文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