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林枝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