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722號聲請人 楊衍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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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㈢補正利息起算日。
㈣請提出相對人 洪綺珮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㈤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