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忠鋒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
2月29日所為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年3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1年3月2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