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1號原告 吳吉 即 鄭吳吉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告 鄭忠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現由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9號案件審理中,則被告是否成立偽造文書罪仍未確定。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