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128號原告揚昇水電企業行被告 田朝清
胡泰新
蔡涵妤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本院111度易字第12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胡泰新、 田朝新 、蔡涵妤被訴侵入住宅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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