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楊靖儀 律師 朱淑娟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95年度偵續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45
7號判決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