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而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6年1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