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林秀惠
李鳳 被告 楊玉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7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共同被告 王錦亮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王錦亮經諭知無罪,則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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