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廣廣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育菡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被上訴人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樹松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蔡子琪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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