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八、五一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八、五一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七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業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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