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67號原告鴻運大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憲志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2636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5,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18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