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4號原告 林月嬌 被告 李鳳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所提出契約書雖記載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起訴狀漏載16號)價金為新臺幣(下同)89,700元,惟依原告起訴主張可知該建物每月租金收入約為8,000元,該建物實際價值恐非僅有每月租金約11倍之多,然為免見解歧異造成當事人困擾,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先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至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是否命補繳裁判費等,則仍留待承審法官於審理中斟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曾盈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