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4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吳佳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足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2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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