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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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英章
鍾運財 鍾運貴 鍾運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公號 鍾伯義 法定代理人 鍾永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號鍾伯義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萬4,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