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 楊麗蓉
楊宥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娟 、 張宛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