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 陳淑真
陳志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覺禪寺、 林善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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