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濶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68,2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