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4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王家順
王惠英
王宜彰
王秋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
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亦有明文。另依所
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對造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
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系爭
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80號
民事判例亦可參照)。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含更正後):㈠被告王家
順、王惠英、王宜彰、 王秋英 應將坐落連江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分割協議及該土地所
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王惠英應將系爭土
地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人公同共
有,㈢被告王惠英及王秋英應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移轉所
有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㈣被告王秋英就系爭土地所為之
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等,其中關於請求
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分割登記,並請求回復為被告等人公
同共有登記部分,核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應專屬土地所
在地方法院管轄;而關於分割遺產、贈與及移轉所有權物權
行為請求撤銷部分,則分屬其他因不動產而涉訟,依上開說
明亦得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轄,且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連江
縣,有戶謄本3份及個人戶籍查詢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證,依
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