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趙震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琪純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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