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調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調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調字第254號聲請人 張添能 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拿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市○○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姓名不得遮掩。
二、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相對人陳拿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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