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2年度竹小字第277號原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訴訟代理人 張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102年間向原告提出化學、校正檢驗測試之申請,雙方立有申請書,其報告均已完成交付,並開立帳務明細,惟被告尚積欠新台幣(下同)18,589元,迄今未獲給付;債務人不為清償,經催索通知,惟卻置之不理。業經原告對之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裁定准予核發在案,被告提起異議。為此,爰依兩造間契約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589元。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發票號碼GQ00000000、KR000000
00、KR00000000之發票、帳單明細及請款單等影本為證(見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卷第4頁至第9頁),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